赵某某诉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18:39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舒民一初字第264号

原告:赵某某,女,1980年3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舒兰市。

被告:卢某,男,1980年3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舒兰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卢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杨志祥

二0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姿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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