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诉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18:39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舒民一初字第365号

原告:李某某,女,1969年4月27日生,汉族,农民,现住舒兰市。

被告:李某某,男,1969年4月27日生,汉族,农民。现住舒兰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杨志祥

二0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姿懿

分享到:
相关阅读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