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舒民一初字第318号
原告:徐鑫,男,1989年10月3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乾安县。
被告:舒兰市帅丰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舒兰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鑫诉被告舒兰市帅丰米业有限公司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徐鑫以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另行起诉为由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鑫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杨志祥
二0一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姿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