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舒民一初字第604号
原告:宿某某,女,1975年5月23日生,汉族,农民,现住舒兰市。
被告:尹某某,男,1973年11月27日生,汉族,农民。现住舒兰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宿某某诉被告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宿某某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宿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杨志祥
二0一五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王姿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