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舒民一初字第293号
原告王某某,男,1958年2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舒兰市。
被告刘某某,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农民,户籍地舒兰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刘某某某某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导致案件无法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
审判员 杨志祥
二0一五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王姿懿
(2015)舒民一初字第293号
原告王某某,男,1958年2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舒兰市。
被告刘某某,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农民,户籍地舒兰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刘某某某某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导致案件无法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
审判员 杨志祥
二0一五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王姿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