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舒民一初字第825号
原告:韩某某,女,1965年9月27日生,汉族,农民,户籍地舒兰市。
被告:梁某某,男,1963年10月16日生,汉族,舒兰市某某粮库职工,现住舒兰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某诉被告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某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韩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杨志祥
二0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姿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