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舒民一初字第1054号
原告:刘某某,男,1992年12月1日生,汉族,农民,现住舒兰市。
被告:马某某,女,1994年4月19日生,汉族,农民,现住舒兰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马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明方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00元免收。
审判员 杨志祥
二0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姿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