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舒民一初字第572号
原告:田佰波,男,1970年1月11日生,汉族,农民,现住舒兰市。
委托代理人:田桂莲,女,1967年10月2日,汉族,农民,现住舒兰市,系原告妻子。
被告:田佰成,男,1970年12月14日生,汉族,农民,现住舒兰市。
委托代理人:张文利,女,1971年10月7日,汉族,农民,现住舒兰市,系被告妻子。
本院在审理原告田佰波诉被告田佰成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田佰波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土地使用权争议,因现在正处于农作物生长期,现场测量不方便,需要等待秋收后进行。原告因此撤回起诉,待秋收后有关部门进行重新确权后另行主张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的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田佰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0元免收。
审判员 杨志祥
二0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姿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