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舒民二初字第277号
原告:刘国杰,女,1963年4月26日生,汉族,住舒兰市。
被告:刘铁力,男,1974年9月15日生,汉族,住长春市二道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国杰诉被告刘铁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刘国杰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国杰撤回起诉。
诉讼费174元减半收取87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关长征
代理审判员 谷俐利
人民陪审员 张 华
二0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关 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