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舒民二初字第451号
原告:韩剑,男,1979年5月30日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
委托代理人:吴双红,湖南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战鹰,女,1976年3月19日生,汉族,住舒兰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剑诉被告战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韩剑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韩剑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韩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000元免收。
审 判 长 杨 杰
代理审判员 谷俐利
人民陪审员 张艳新
二0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鞠秀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