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舒民二初字第564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舒兰市支行。住所舒兰市。
法定代表人:崔云东,行长。
委托代理人:于庆涛,该行职员。
被告:王瑞波,男,1968年9月22日生,汉族,农民,住舒兰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舒兰市支行诉被告王瑞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8月26日立案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舒兰市支行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舒兰市支行撤回起诉。
诉讼费258元减半收取12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关长征
二0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关 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