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舒兰市支行与李辉、李明、李晓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18:34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舒民二初字第149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舒兰市支行,住所舒兰市。

法定代表人:崔云东,行长。

委托代理人:于庆涛,该行员工。

被告:李辉,男,1978年1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舒兰市。

被告:李明,男,1983年6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舒兰市。

被告:李晓杰,男,1980年4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舒兰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舒兰市支行诉被告李辉、李明、李晓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舒兰市支行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舒兰市支行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舒兰市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已收取的15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舒兰市支行负担。

代理审判员  谷俐利

二0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鞠秀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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