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舒民二初字第149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舒兰市支行,住所舒兰市。
法定代表人:崔云东,行长。
委托代理人:于庆涛,该行员工。
被告:李辉,男,1978年1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舒兰市。
被告:李明,男,1983年6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舒兰市。
被告:李晓杰,男,1980年4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舒兰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舒兰市支行诉被告李辉、李明、李晓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舒兰市支行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舒兰市支行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舒兰市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已收取的15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舒兰市支行负担。
代理审判员 谷俐利
二0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鞠秀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