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舒民二初字第582号
原告:董晓童,男,1985年8月20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
被告:郑丽丽,女,1998年6月26日生,汉族,住舒兰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晓童诉被告郑丽丽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晓童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董晓童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董晓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70元减半收取,已收取的885元由原告董晓童负担。
代理审判员 谷俐利
二0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鞠秀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