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舒民二初字第472号
原告:王勇,男,1966年1月14日生,汉族,工人,住鞍山市。
委托代理人:王多恩,鞍山市建设局退休干部。
被告:舒兰市交通运输局,住所舒兰市。
法定代表人:杨淑娟,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晓光,舒兰市交通运输局办公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萍,舒兰市交通运输局会计。
委托代理人:才晓文,吉林才晓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鞍山市市政工程公司破产还债管理人,住所鞍山市。
负责人:于文胜,鞍山市市政工程公司破产还债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陆庆仁,鞍山市市政工程公司破产还债管理人工作人员。
原告王勇诉被告舒兰市交通运输局、第三人鞍山市市政工程公司破产还债管理人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12月18日立案,2015年9月9日最后一次庭审,原告王勇、被告舒兰市交通运输局委托代理人刘晓光、才晓文、第三人鞍山市市政工程公司破产还债管理人负责人于文胜、委托代理人陆庆仁到庭参加诉讼。在庭审中,原告王勇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勇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勇撤回起诉。
诉讼费8890元减半收取4445元,由原告王勇负担。
审 判 长 关长征
代理审判员 谷俐利
人民陪审员 张艳春
二0一五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关 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