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勇与舒兰市交通运输局、鞍山市市政工程公司破产还债管理人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18:34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舒民二初字第472号

原告:王勇,男,1966年1月14日生,汉族,工人,住鞍山市。

委托代理人:王多恩,鞍山市建设局退休干部。

被告:舒兰市交通运输局,住所舒兰市。

法定代表人:杨淑娟,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晓光,舒兰市交通运输局办公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萍,舒兰市交通运输局会计。

委托代理人:才晓文,吉林才晓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鞍山市市政工程公司破产还债管理人,住所鞍山市。

负责人:于文胜,鞍山市市政工程公司破产还债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陆庆仁,鞍山市市政工程公司破产还债管理人工作人员。

原告王勇诉被告舒兰市交通运输局、第三人鞍山市市政工程公司破产还债管理人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12月18日立案,2015年9月9日最后一次庭审,原告王勇、被告舒兰市交通运输局委托代理人刘晓光、才晓文、第三人鞍山市市政工程公司破产还债管理人负责人于文胜、委托代理人陆庆仁到庭参加诉讼。在庭审中,原告王勇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勇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勇撤回起诉。

诉讼费8890元减半收取4445元,由原告王勇负担。

审 判 长  关长征

代理审判员  谷俐利

人民陪审员  张艳春

二0一五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关 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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