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舒民二初字第523号
原告:付林,男,1987年12月31日生,汉族,农民,住舒兰市。
被告:张立杰,女,1973年7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舒兰市。
被告:韩庆春,男,1970年2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舒兰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林诉被告张立杰、韩庆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8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付林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付林撤回起诉。
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关长征
代理审判员 谷俐利
人民陪审员 张 华
二0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关 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