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林与张立杰、韩庆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18:34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舒民二初字第523号

原告:付林,男,1987年12月31日生,汉族,农民,住舒兰市。

被告:张立杰,女,1973年7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舒兰市。

被告:韩庆春,男,1970年2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舒兰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林诉被告张立杰、韩庆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8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付林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付林撤回起诉。

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关长征

代理审判员  谷俐利

人民陪审员  张 华

二0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关 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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