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舒民二初字第322号
原告:王静红,女,1972年9月27日生,汉族,银行职员,住舒兰市。
被告:姜丽欣,女,1967年3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舒兰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静红诉被告姜丽欣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5月29日立案受理,原告王静红于2015年11月10 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静红撤回起诉。
诉讼费360元减半收取18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关长征
审 判 员 谷俐利
人民陪审员 张 华
二0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关 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