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舒民二初字第503号
原告:舒兰市第十六中学校,住舒兰市。
法定代表人:陈宪君,校长。
委托代理人:孟宪铭,该校员工。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中心支公司舒兰支公司,住舒兰市。
负责人:石伟忠,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舒兰市第十六中学校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中心支公司舒兰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8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舒兰市第十六中学校于2015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舒兰市第十六中学校撤回起诉。
诉讼费856元减半收取42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关长征
二0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关 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