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舒民二初字第326号
原告:周东亮,男,1970年5月30日生,汉族,农民,住舒兰市。
被告:蒋明,男,1983年1月10日生,汉族,无职业,住舒兰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东亮诉被告蒋明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原告周东亮于2015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交对被告蒋明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周东亮撤回对被告蒋明的起诉。
诉讼费5230元免收。
审 判 长 杨 杰
代理审判员 谷俐利
人民陪审员 葛莉沙
二0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鞠秀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