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舒民二初字第550号
原告:孙奇中,男,1939年5月16日生,汉族,住舒兰市。
被告:陈立辉,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住舒兰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奇中诉被告陈立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8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孙奇中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奇中撤回对陈立辉的起诉。
诉讼费276元减半收取188元由原告孙奇中承担。
审判员 关长征
二0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关 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