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舒民二初字第569号
原告:吉林舒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舒兰市。
法定代表人:石义,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利,该行法律顾问。
被告:罗柏申,男,1971年4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舒兰市。
原告吉林舒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罗柏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6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舒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关长征
二0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关 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