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舒民二初字第342号
原告:吉林市合旭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住所蛟河市。
法定代表人:龚丽霞,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宪辉,该公司职工。
被告:苏福臣,男,1963年10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舒兰市。
被告:张雅辉,女,1963年9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舒兰市。
被告:林南峰,男,1978年9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舒兰市。
被告:张海英,女,1983年9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舒兰市。
被告:林立伟,男,1982年4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舒兰市。
被告:闻艳双,女,1989年2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舒兰市。
原告吉林市合旭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诉被告苏福臣、张雅辉、林南峰、张海英、林立伟、闻艳双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吉林市合旭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苏福臣、张雅辉、林南峰、张海英、林立伟、闻艳双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市合旭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苏福臣、张雅辉、林南峰、张海英、林立伟、闻艳双的起诉。
诉讼费1200元减半收取600元,由原告吉林市合旭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关长征
二○一五年七月一日
代理书记员 关 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