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爱民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孙成林、崔桂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18:31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舒民二初字第172号

原告:吉林省爱民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吉林省舒兰市。

法定代表人:范文娟,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杨,吉林省舒兰市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孙成林,男,1957年3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舒兰市。

被告:崔桂兰,女,1957年10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舒兰市。

原告吉林省爱民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孙成林、崔桂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立案受理,并于2015年6月8日庭审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崔桂兰的起诉,庭后于2015年7月15日提出撤回对被告孙成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吉林省爱民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省爱民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孙成林、被告崔桂兰的起诉。

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吉林省爱民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关长征

代理审判员  何美意

人民陪审员  牛经验

二○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胜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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