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舒民二初字第649号
原告:杨凤兰, 女,1952年4月22日生,汉族,无职业,住舒兰市。
被告:赵殿有,男,汉族,住舒兰市北城街道,其他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凤兰诉被告赵殿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杨凤兰于2015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交对被告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中,原告申请对被告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杨凤兰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诉讼费1232元免收。
审判员 杨 杰
二0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鞠秀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