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孝志与吴忠兴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18:31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舒民二初字第446号

原告:兰孝志, 男,1973年9月17日生,汉族,无职业,住舒兰市。

被告:吴忠兴,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住舒兰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兰孝志诉被告吴忠兴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原告兰孝志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交对被告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中,原告申请对被告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兰孝志撤回对被告吴忠兴的起诉。

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已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杨 杰

代理审判员  谷俐利

人民陪审员  葛莉沙

二0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鞠秀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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