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舒民二初字第446号
原告:兰孝志, 男,1973年9月17日生,汉族,无职业,住舒兰市。
被告:吴忠兴,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住舒兰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兰孝志诉被告吴忠兴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原告兰孝志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交对被告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中,原告申请对被告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兰孝志撤回对被告吴忠兴的起诉。
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已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杨 杰
代理审判员 谷俐利
人民陪审员 葛莉沙
二0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鞠秀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