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合旭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与谢凌云、郭华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18:31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舒民二初字第352号

原告:吉林市合旭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住所蛟河市。

法定代表人:龚丽霞,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田锋,该公司员工。

被告:谢凌云,男,1971年1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舒兰市。

被告:郭华,女,1972年5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舒兰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市合旭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诉被告谢凌云、郭华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吉林市合旭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市合旭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费62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吉林市合旭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关长征

二○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胜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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