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合旭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与李国霞、杨凤君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18:31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舒民二初字第345号

原告:吉林市合旭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住所蛟河市。

法定代表人:龚丽霞,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田锋,该公司职工。

被告:李国霞,女,1966年6月30日生,汉族,农民,住舒兰市。

被告:杨凤君,男,1962年7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舒兰市。

原告吉林市合旭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国霞、杨凤君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吉林市合旭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李国霞、杨凤君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市合旭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国霞、杨凤君的起诉。

诉讼费640元减半收取320元,由原告吉林市合旭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关长征

二○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 关 佩

分享到:
相关阅读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