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文与李丛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18:30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磐民一初字第1333号

原告:徐文,男,汉族。

被告:李丛奎,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文诉被告李丛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文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主动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00元,由徐文承担150.00元,退回原告徐文150.00元。

代理审判员  王岩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 李 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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