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磐民一初字第1333号
原告:徐文,男,汉族。
被告:李丛奎,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文诉被告李丛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文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主动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00元,由徐文承担150.00元,退回原告徐文150.00元。
代理审判员 王岩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 李 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