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磐民一初字第1557号
原告:李某某
被告:郭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承担150.00元,退回原告150.00元。
代理审判员 孙莲华
二0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 洋
(2015)磐民一初字第1557号
原告:李某某
被告:郭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承担150.00元,退回原告150.00元。
代理审判员 孙莲华
二0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