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 林 省 磐 石 市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磐民一初字第1136号
原告:王清林,男,1954年9月10日生,汉族,退休职工
被告:磐石市水利局,
法定代表人:张锡灵,局长,
委托代理人:马海峡,磐石市洁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磐石市水利局松山水利工作站,
法定代表人:吴波新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清林诉被告磐石市水利局、磐石市水利局松山水利工作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主动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撤回起诉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清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80.00元,退回给原告王清林人民币1,190.00元,由原告王清林承担1,190.00元。
代理审判员 郝振翔
二〇一五年十月四日
书 记 员 孙 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