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清林与磐石市水利局、磐石市水利局松山水利工作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6-07-18 18:30

吉 林 省 磐 石 市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磐民一初字第1136号

原告:王清林,男,1954年9月10日生,汉族,退休职工

被告:磐石市水利局,

法定代表人:张锡灵,局长,

委托代理人:马海峡,磐石市洁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磐石市水利局松山水利工作站,

法定代表人:吴波新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清林诉被告磐石市水利局、磐石市水利局松山水利工作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主动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撤回起诉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清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80.00元,退回给原告王清林人民币1,190.00元,由原告王清林承担1,190.00元。

代理审判员  郝振翔

二〇一五年十月四日

书 记 员  孙 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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