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磐民一初字第1062号
原告:韩大力,男,汉族。
原告:夏桂娟,女,汉族。
共同委托代理人:孙海波,磐石市吉昌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吉林市宇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炳文,董事长。
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受理了原告韩大力、夏桂娟诉被告吉林市宇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韩大力、夏桂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韩大力、夏桂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70.00元,由原告韩大力、夏桂娟承担1,385.00元,退回原告韩大力、夏桂娟1,385.00元。
审 判 长 刘 辉
代理审判员 韩泽洁
人民陪审员 王 柏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书 记 员 刘 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