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磐民一初字第1459号
原告:吉林省继实房屋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贾时珍,磐石市红旗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梁玉春,男, 1971年3月17日生,汉族
被告:毕淑燕,女,1963年3月11日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禚吉祥,吉林松花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石颜林,男,1969年5月29日生,汉族,无职业委托代理人:张凤生,男, 1974年4月16日生,汉族
原告吉林省继实房屋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毕淑燕、第三人石颜林所有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其开发了磐石市呼兰镇禹丰家园楼盘,原告拥有涉案争议房屋的所有权。被告以与第三人存在债务关系为由,强行入住该房屋,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迁出。
本院认为,提起诉讼的原告应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本案中,原告名称与起诉状中起诉人加盖的公司印章不一致,此印章亦不是吉林省继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公章,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提供的代理手续均不具有法律效力,故本案中原告吉林省继实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不具有本案的诉讼主体资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吉林省继实房屋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0.00元,退回原告吉林省继实房屋开发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郝振翔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孙 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