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18:29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磐民一初字第1448号

原告: 李某某,女,

被告:孙某某,男,

本院于2015年9月1日受理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150.00元,退回原告150.00元。

代理审判员  王丽力

二0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书 记 员  房 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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