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磐民一初字第1448号
原告: 李某某,女,
被告:孙某某,男,
本院于2015年9月1日受理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150.00元,退回原告150.00元。
代理审判员 王丽力
二0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书 记 员 房 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