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磐民一初字第1291号
原告:王孝伦,男,
被告:阎德实,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孝伦诉被告阎德实物权确认纠纷一案,原告王孝伦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孝伦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孝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80.00元,由原告承担1290.00元,退回原告1290.00元。
代理审判员 王丽力
二0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刘 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