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孝伦与阎德实物权确认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18:29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磐民一初字第1291号

原告:王孝伦,男,

被告:阎德实,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孝伦诉被告阎德实物权确认纠纷一案,原告王孝伦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孝伦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孝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80.00元,由原告承担1290.00元,退回原告1290.00元。

代理审判员  王丽力

二0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刘 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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