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磐民一初字第1555号
原告:高某某,女,汉族,。
被告:宋某某,男,汉族,工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诉被告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丽苹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主动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00元,由高某某承担150.00元,退回原告高某某150.00元。
代理审判员 王岩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