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磐民一初字第1677号
原告:韩亚范,女,
被告:潘国强,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亚范诉被告潘国强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韩亚范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韩亚范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韩亚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0.00元,由原告承担350.00元,退回原告350.00元。
代理审判员 王丽力
二0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书 记 员 刘 洋
(2015)磐民一初字第1677号
原告:韩亚范,女,
被告:潘国强,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亚范诉被告潘国强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韩亚范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韩亚范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韩亚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0.00元,由原告承担350.00元,退回原告350.00元。
代理审判员 王丽力
二0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书 记 员 刘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