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与周某某离婚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18:29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磐民一初字第1508号

原告:王某

被告:周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承担150.00元,退回原告150.00元。

代理审判员  孙莲华

二0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房 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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