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德金与徐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18:29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磐民一初字第1627号

原告:徐德金,男,汉族。

被告:徐义,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德金诉被告徐义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德金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主动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德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00元,由原告徐德金承担。

代理审判员  王岩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代理书记员 刘 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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