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磐民一初字第1627号
原告:徐德金,男,汉族。
被告:徐义,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德金诉被告徐义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德金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主动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德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00元,由原告徐德金承担。
代理审判员 王岩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代理书记员 刘 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