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磐民一初字第1492号
原告:白某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白长海,磐石市烟筒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某某,女,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丽苹于2015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主动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白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00元,由原告白某某承担150.00元,退回原告白某某150.00元。
代理审判员 王岩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刘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