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某与被告尹某某离婚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6-07-18 18:29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磐民一初字第1481号

原告:尚宇,男,

委托代理人:常忠山,

被告:尹桂焕,女,

原告尚宇诉被告尹桂焕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丽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尚宇及其委托代理人常忠山,被告尹桂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尚宇诉称:原、被告于2013年1月4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由于婚前了解不够,婚后没有建立更深的夫妻感情,经常因琐事吵架,现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故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尹桂焕辩称:不同意离婚,我们感情还好。

原、被告于庭审中均未提交证据。

通过上述分析,本院确认如下案件事实:原、被告于2013年1月4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

本院认为: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应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本案原告未能于庭审中提供证据证明与被告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应由原告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故其请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尚宇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尚宇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王丽力

二0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书 记 员  刘 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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