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磐民一初字第1113号
原告:磐石市紫薇名苑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磐石市紫薇名苑小区。
负责人:李庆杰,主任。
被告:孙宇
原告磐石市紫薇名苑小区业主委员会诉被告孙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磐石市紫薇名苑小区业主委员会诉称:2011年9月至2014年8月期间,本小区由磐石市宏达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管理,2014年8月由于该公司经营不善主动放弃小区的物业管理。2014年9月起,业主委员会开始接手小区的维修、管理,在此期间,业主委员会通过采取张贴公示、公告、通知、说明等方式公布收费标准、物业各项收费的适用范围、总结年度工作等广泛的征求业主的意见,并制定了《业主公约》进行了公示。业主委员会已经接手了小区的物业管理并对小区物业提供了服务,故要求被告给付物业费。
本院认为,原告应当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业主委员会作为代表全体业主的自治组织,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不能从事小区的物业经营活动,原告并非物业服务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本案原告主体不适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磐石市紫薇名苑小区业主委员会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孙莲华
二0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刘 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