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磐民二初字第1301号
原告:隋金辉
委托代理人:孙钢
被告:何劲标
本院在审理原告隋金辉诉被告何劲标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隋金辉于2015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隋金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隋金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0.00元,由原告承担5,000.00元,退回原告5,000.00元。
审 判 长 孙莲华
代理审判员 韩泽洁
人民陪审员 王 柏
二0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刘 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