隋金辉与何劲标返还原物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18:29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磐民二初字第1301号

原告:隋金辉

委托代理人:孙钢

被告:何劲标

本院在审理原告隋金辉诉被告何劲标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隋金辉于2015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隋金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隋金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0.00元,由原告承担5,000.00元,退回原告5,000.00元。

审 判 长  孙莲华

代理审判员  韩泽洁

人民陪审员  王 柏

二0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刘 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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