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松民一终字第68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海,现住扶余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于万河。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术广。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术礼。
上诉人(原审原告):孟宪春,现住松原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强,现住扶余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河。
上诉人(原审原告):高起文。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桂华。
上诉人(原审原告):徐中林。
上诉人(原审原告):徐中军。
11上诉人委托代理人郭尧,吉林信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立双,现住扶余市。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扶余市增盛镇长安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王喜文,主任。
委托代理人汪百灵,吉林迅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徐海等11人因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2015)扶民初字第3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徐海、于万河、徐河及委托代理人郭尧,被上诉人王立双,被上诉人扶余市增盛镇长安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喜文及委托代理人汪百灵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2015)扶民初字第37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本院退还给上诉人徐海等11人。
审判长 庞 丽
审判员 于 涛
审判员 姚德满
二○一五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张 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