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磐民一初字第1493号
原告:刘洋,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周录,磐石市烟筒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玉芳,男,汉族。
本院于2015年9月9日受理了原告刘洋诉被告刘玉芳民间借贷纠纷(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一案,原告刘洋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洋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洋撤回起诉。
代理审判员 刘辉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刘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