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洋与刘玉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18:28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磐民一初字第1493号

原告:刘洋,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周录,磐石市烟筒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玉芳,男,汉族。

本院于2015年9月9日受理了原告刘洋诉被告刘玉芳民间借贷纠纷(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一案,原告刘洋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洋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洋撤回起诉。

代理审判员  刘辉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刘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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