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伟与陈丽平、赵希富健康权纠纷民事二审裁定书

2016-07-18 18:28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松民一终字第70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伟,现住扶余市。

委托代理人:谷一鹤,长春清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丽平,现住扶余市。

委托代理人:朱侠,吉林春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赵希富,男,1964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扶余市弓棚子镇东胜村,身份证号码×××。

原审被告:马桂范,女,1963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扶余市弓棚子镇东胜村,身份证号码×××。

上诉人赵伟因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2015)扶民初字第1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赵伟及委托代理人谷一鹤,被上诉人陈丽平及委托代理人朱侠,原审被告赵希富、马桂范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2015)扶民初字第11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由本院退还给上诉人赵伟。

审判长  庞 丽

审判员  于 涛

审判员  冷晓峰

二○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 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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