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飞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史建超劳动争议纠纷民事二审裁定书

2016-07-18 18:28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松民一终字第977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松原市飞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松原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盖令臣,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潘石,吉林良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史建超,住扶余县。

委托代理人张继鹏,吉林石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松原市飞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达公司”)与被上诉人史建超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前由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宁民初字第1349号民事判决,上诉人飞达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委托代理人潘石、被上诉人史建超及其委托代理人张继鹏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可能影响本案的正确审理,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2015)宁民初字第134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本院退还上诉人飞达公司。

审判长  庞 丽

审判员  于 涛

审判员  姚德满

二○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张 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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