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磐民一初字第1724号
原告:佟某某
被告:张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佟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佟某某于2015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佟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佟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审判员 孙莲华
二0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刘 洋
(2015)磐民一初字第1724号
原告:佟某某
被告:张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佟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佟某某于2015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佟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佟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审判员 孙莲华
二0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刘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