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松民一终字第56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克军,公主岭人,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
委托代理人:李万辉,吉林义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高萌遥,吉林义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洪武,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
上诉人赵克军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2014)乾民初字第7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2014)乾民初字第70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9 630元,由本院退还给上诉人赵克军。
审判长 庞 丽
审判员 于 涛
审判员 姚德满
二○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 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