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一建集团有限公司与耿平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二审裁定书

2016-07-18 18:27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松民一终字第57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松原一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松原市松原大路建设大厦12层,组织机构代码24523966-9。

法定代表人:张文,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伟,吉林研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何冰,松原一建副总,现住松原市。

上诉人(原审被告):石士君,个体工商户,现住长春市绿园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耿平,个体工商户,现住松原市。

委托代理人:宛宝全,吉林迅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宏伟,个体工商户,现羁押于长春市净月监狱。

上诉人松原一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2014)宁民初字第13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松原一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伟、何冰,上诉人石士君,被上诉人耿平及委托代理人宛宝全,被上诉人张宏伟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2014)宁民初字第137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重审。

案件受理费31030元由本院分别退还上诉人松原一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15515元,退还上诉人石士君15515元。

审判长  庞 丽

审判员  于 涛

审判员  姚德满

二○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 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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