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松民一终字第57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松原一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松原市松原大路建设大厦12层,组织机构代码24523966-9。
法定代表人:张文,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伟,吉林研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何冰,松原一建副总,现住松原市。
上诉人(原审被告):石士君,个体工商户,现住长春市绿园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耿平,个体工商户,现住松原市。
委托代理人:宛宝全,吉林迅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宏伟,个体工商户,现羁押于长春市净月监狱。
上诉人松原一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2014)宁民初字第13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松原一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伟、何冰,上诉人石士君,被上诉人耿平及委托代理人宛宝全,被上诉人张宏伟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2014)宁民初字第137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重审。
案件受理费31030元由本院分别退还上诉人松原一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15515元,退还上诉人石士君15515元。
审判长 庞 丽
审判员 于 涛
审判员 姚德满
二○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 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