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龙民二初字第397号
原告:关文金,男,1972年4月5日生,满族,无职业,住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
被告:谢臣龙,男,1988年3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关文金与被告谢臣龙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关文金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关文金以此纠纷另行告诉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关文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关文金负担。
审判员 张 聪
二0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王健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