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松民一终字第9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江,前郭县人,住前郭县。公民身份证号码×××。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井亮,前郭县人,住前郭县。公民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朱侠,松原市春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苗万胜,前郭县人,住前郭县。公民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苗永波,前郭县人,住前郭县。公民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徐德全,前郭县松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张江、张井亮因土地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前郭县人民法院(2014)前民初字第27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江、张井亮及委托代理人朱侠,被上诉人苗万胜的委托代理人苗永波、徐德全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经本院审判委员会(2015)第9次会议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前郭县人民法院(2014)前民初字第272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前郭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由本院退还给上诉人张江、张井亮。
审判长 庞 丽
审判员 张建军
审判员 邰伟莉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二○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王晋野
